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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来源:力行文学网

一文详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处离婚:

(一)有重婚行为的;

(二)与他人同居,情节严重,拒不结束的;

(三)家庭暴力行为的。

此处重点解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种情形的具体定义及判定标准。首先,重婚行为是指已婚有配偶关系的人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其次,与他人同居情节严重指婚姻中一方与他人以婚姻外的形式共同生活且情况严重,如系两情相悦且已同居一年以上,系以生育或者抚养子女名义同居,系以合法形式共同居住不属于情节严重。最后,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包括配偶在内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不以合法正当手段解决家庭事务的各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肢体、言语、经济、情感等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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